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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罚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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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罚则在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将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将从3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对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水路运输企业或服务企业,也将被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同样按违法所得的1倍至3倍计算,无违法所得者则罚款2万至20万元。


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行为,将被要求退还违规收取的部分,并可能面临2万至15万元的罚款。未使用规定运输票据营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接受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将被责令补缴欠费,逾期未缴的将面临1倍至3倍罚款,严重时还可能扣留许可证。垄断货源并强行代办服务的行为,罚款额度为1万至10万元,情节严重时许可证可能被暂扣或吊销。


若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满,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再不服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履行也不起诉的,交通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条例的行为若触及治安管理,将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刑事犯罪,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水路运输管理人员如违反条例,将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国家为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促进水运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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