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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的开放,生育权是否成为了争斗的目标?产假和以往会有区别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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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6:18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二胎政策的放开,有夫妻就生育问题产生分歧的新闻见诸报端,二孩政策出台后,“妻子不愿生二孩,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定不是天方夜谭。 那么,司法对这个问题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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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生育权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人生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与侵犯的。妇女在法律赋予已婚妇女有生育自愿与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强迫妻子生育。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生育与不生育均不受妇女意志以外的因素所干涉,强行干涉就是侵犯生育权。

对于产假来说:《劳动法》: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难产的,应当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注意能否享有晚育假,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从国家法定产假的角度来看,二胎可以和生育一胎一样享受带薪产假,产假的天数也和一胎产假时间并未差别。需要注意的是,二胎生育时是否符合晚育的标准,如果符合晚育的条件,那么可以在原来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产假。

法妞结语:我国全面放开了二胎政策,这说明生育二胎在我国已是合法行为,对于合法的生育行为,依法应当享受我国规定的生产假期。在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都是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增加产假”的模式,在国家法定产假方面,女职工合法的生育都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而各地的增加婚假可具体参考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一胎产假和二胎产假并未时间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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