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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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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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本条例第八条(一)、(二人(四)、(五)、(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删改后,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