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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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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00:19

第一条,提升*投资效率,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流程,确保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提供*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需遵循本办法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涉及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项目。若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需遵循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对项目招标与采购的特定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招标代理服务包括:接受招标人委托,进行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的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证与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从事*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由其他部门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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