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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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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第五章 附 则


关于本规定的详细实施应用,其解释权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共同承担。这一职责旨在确保规定中各项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的明确与准确解读。


自1997年2月1日起,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这一天标志着相关规定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明确的解释和指导执行,以保障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1997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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