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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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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4:07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依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


在本规定中,家畜包括猪、牛、羊、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鹌鹑等。而畜禽产品指的是种蛋和未经烹饪的肉类、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发、骨骼、蹄等原材料。


根据传染病的严重程度,畜禽传染病被分为三类:一类包括口蹄疫、牛瘟等严重疫情;二类涵盖炭疽、狂犬病等常见传染病;三类则涉及皮肤病和寄生虫病等相对轻微的疾病。具体如疥癣、钩端螺旋体病等。


在管理层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委)作为全市畜禽防疫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防疫和检疫管理。市农委和下属的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实施防疫、检疫任务,包括疫情调查、监测、科普活动和技术推广等。


此外,对外经济贸易、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工商、商业、*、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也需协同市农委,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全市的畜禽防疫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扩展资料

(1997年1月18日上海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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