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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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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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21:20
湖南省城市人民*巡逻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巡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程序进行处罚。若行为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如扰乱道路、侮辱妇女等行为,将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最高可达15日以下,罚款不超过200元。
对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支、危险物品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处罚同样严厉,同样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殴打他人或非法*人身自由,也将受到1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的处理。
在财产侵害方面,如偷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将受到警告或拘留,罚款额度可能在200元以下。对于违*管理秩序的行为,如倒卖票证、破坏公共设施等,根据不同情况,罚款额度从5元到200元不等,交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则更加细化,包括罚款和警告。
条例还规定了对重复处罚的禁止,以及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追究。巡逻*在执行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利,同时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和赔偿。
最后,对于巡逻*的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权益,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