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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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6:01
核心内容: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曹健律师提醒您: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操作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曹健律师主页】 曹健律师,北京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民商法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领域: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金融保险、劳动纠纷、婚姻继承、人身侵权、抵押担保、交通事故等。